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

更新时间:2023-01-16 12:14 发布时间:2020-11-19 08:00 来源:硚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

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


1、军龄是否视同工龄及缴费年限?

答: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颁布之前退出现役的军龄视同工龄及缴费年限,无需缴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档案服役相关资料将军龄计算为工龄及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颁布之后退出现役的退役时所在部队已将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到退伍安置地社保部门。

2、补缴哪些部分?缴费比例?补缴费用由谁承担?

答:补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后下岗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例:武汉市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88327元,88327元÷12个月X60%=4416.35元,此即为2019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地方政府或退出现役时安置所在单位(或原安置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单位倒闭破产不存在、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国资委有批复的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地方政府承担单位缴费部分。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例:李XX,2000年12月入伍,2002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共计25个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断缴25个月,补缴25个月;断缴15个月,补缴15个月;断缴30个月,补缴25个月)


3、退休人员可否办理?

答: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月21日前退休人员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不在此次办理范围,2019年1月21日后退休的可以办理。


4、断缴补缴哪个时间段?

答: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1996年1月1日-2019年1月21日期间断缴的部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收藏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