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武汉市硚口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硚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4 16:25 来源:硚口区烟草专卖局


    为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现将《武汉市硚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和总体目标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目前,全市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粗放型管理思维痕迹依旧明显,而随着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的不断提高,零售许可证数量已趋近历史最高位,且仍有较大增长预期。零售许可证数量增长过快,各业态类型分布不尽合理,与卷烟销售“稍紧平衡”原则发生脱节,容易引发卷烟零售市场过度、无序竞争,导致供求双方矛盾日益深化,深刻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及时修订合理布局规定势在必行。

布局规定修订,我局在充分征求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在2021版合理布局规定基础上,引入总量控制和业态调控手段,科学调整最小市场单元设定,推动合理布局规定有效提质,确保零售点容量更加合理,业态分布更加优化,单元设定更切实际。

二、规定草案制订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本次修订的规定(草案)主要特点

1.科学测算市场容量。按照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以辖区范围内历史平均零售点数量为参考,结合现有的零售点数量,综合考虑辖区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趋势、市场特点、收入及消费水平情况等因素,在测算市场合理容量基础上确定零售点总量,确定的零售点总量不得超出市场合理容量范围。

2.准确划分市场单元。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作为单元进行市场划分,不同的市场单元采用不同的布局模式,不同模式中的零售点布局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标准或数量控制标准,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标准。相同类型市场单元的布局模式原则上全市统一。

3.合理调配经营业态。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业态结构,杜绝盲目无序竞争。要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文件规定内容对烟草零售业态进行界定,采用设置业态比例条款等形式规定业态调控方式。同时增加了“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布局标准条款。

4.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准入,对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随意增加或删减,不与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相抵触。

5.充分发挥扶助功能。进一步完善优抚优扶政策条款,在合理布局规定中保留针对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退伍之日起三年内的退役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在内的社会特殊群体的政策,充分体现社会救济功能。对于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自然人经营主体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等享受间距和数量优惠政策的情形进行合理调整。

修订内容

)新增部分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确定方式为:以辖区范围内历史平均零售点数量为参考,结合现有的零售点数量,综合考虑辖区的年销售量、收入水平、市场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数量。

原因零售许可证数量已趋近历史最高位,且仍有较大增长预期我局拟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合理确定辖区零售点的数量促进辖区卷烟市场稳步发展

2.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增加三条,分别为:

1)对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烟草零售业态分类中的“其他类”)采取总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

原因目前卷烟市场主体业态类型分布不尽合理,与卷烟销售“稍紧平衡”原则发生脱节,其他类业态数量增长过快一些不规范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容易引发卷烟零售市场过度无序竞争侵害正常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导致供求双方矛盾日益深化

2)雪茄烟专业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

测量间距时,仅以最近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作为参照。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提出修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经营业务的,其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原因根据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2021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应增加“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布局标准条款。

3)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总量上限后,应当按照“退一进一”和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实施许可。

原因零售许可证采取总量控制后须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合理确定公平公正实施许可的顺序配套制度排队轮候办法另行公布

3.在第三章《附则》中本规定中的市场单元划分清单以及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和旅游景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应进行动态调整,并每半年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后增加一款:零售点额度数(含烟草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应每月对外公示。

原因零售许可证采取总量控制后零售点的额度数定期公示,增加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4.在第三章《附则》中新增一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且申请人满足不同放宽条件时,适用有利于申请人的一项,不得重复或者累计放宽。

原因前期工作中有申请人同时符合2条放宽条件要求在放宽50%的基础上再放宽50%,违背了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原意

调整部分

1.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条款作如下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

……

(三)因政策原因,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另行择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原因原条款没有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的具体范围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歧义

2.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条款作如下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

医院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原因原条款中的“网吧”“影剧院”不再属于不予许可情形。

3.章《附则“零售业态”条款作如下修改:

本规定对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原因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发布了《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附件2),故本规定中烟草零售业态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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